一、适用对象
本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且吸纳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
二、政策标准
1. 将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 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三、申请材料
1. 就业见习协议;
2. 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3.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及参保记录。